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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志祥不睡觉,品牌方怎么办?

杜哲Zoe 周公观娱 2022-05-29

这两天的微博热搜和罗志祥的时间管理技能密不可分。

起因是罗志祥的前女友周扬青发微博解释两人分手原因。微博里指责罗志祥在恋爱期间屡屡出轨,私生活混乱程度令人咂舌。

罗志祥的回应也被认为是默认了周扬青的所有指责,他的专一人设瞬间崩塌。
 

一时间,网友纷纷玩梗不亦乐乎,都调侃罗志祥是“时间管理大师”,不睡觉也要出轨。今天凌晨5点,罗志祥又发布微博向周扬青道歉,只收得网友神点评“果然,你是不用睡觉的”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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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罗志祥更头大的?

如果说这场风波里,比罗志祥更头大的,恐怕就是与罗志祥有形象代言合作的品牌方们。

根据“爆款法则”在《罗志祥深陷丑闻,品牌该如何快速急救》一文的整理,罗志祥的主要代言至少包括蒙牛纯甄牛奶、卡牌策略对战手游《剑与远征》、TST苹果肌面膜和卡西欧手表旗下的G-SHOCK。

这些品牌有的迅速反应撤除了与罗志祥相关的广告宣传物料,也有的暂时没有处理,结果被网友玩起了梗:
 

(图片来源:“爆款法则”《罗志祥深陷丑闻,品牌该如何快速急救》)

但实际上,目前并无明文限制品牌方使用所谓“劣迹艺人”进行代言。

2014年9月29日,广电总局就下发《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、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》,明确要求“封杀劣迹艺人”,其中“吸毒”“嫖娼”行为被明确点名。通知规定,除电视剧作品外,由“劣迹艺人”参与制作的电影、电视节目、网络剧、微电影等也被要求暂停播出。根据公开新闻报道,2018年,广电总局宣传司司长高长力也重申,广播电视邀请嘉宾应坚持“四个绝对不用”标准:对党离心离德、品德不高尚的演员坚决不用;低俗,恶俗、媚俗的演员坚决不用;思想境界、格调不高的演员坚决不用;有污点、有绯闻、有道德问题的演员坚决不用。

上述规定和讲话都只是限制影视作品、广播电视中劣迹艺人的参与,所以,严格意义上,从法律法规角度,品牌方并不需对有私德问题的明星进行限制。

但是,从纯商业角度而言,品牌聘请明星进行代言,一方面是为了利用明星对粉丝的带动,向明星的知名度借力;另一方面当然也是为了和明星本人的气质、调性和人设相互加成。强调潮流的品牌可能喜欢年轻有个性的代言人,日常家用类的产品又更倾向于有亲和力和国民度的代言人。

在这样的逻辑下,一旦代言人出现私德问题、人设崩塌,往往也会给品牌聘请代言人的初衷相违背,还会给品牌形象带来负面影响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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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牌方如何应对代言人私德问题

近年来,因为网络社交发达,明星的负面新闻更容易被传播和引爆,越来越多的明星私德问题被曝光,尽管暂无法律法规直接限制品牌们聘用“劣迹艺人”,但品牌方如何规避劣迹艺人给自己造成负面影响,也变成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。
 
1、背景调查
对一个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法,就是永远是不让它发生。在涉及明星本人私德方面,要做到防患于未然,签约前的“背景调查”很有必要。

罗志祥事件发生后,不少网友才发现,原来他的“黑历史”并不少,比如此前就已被传过“裸聊风波”,只是近年因为在大陆发展势头很好,互联网也“选择性失忆”。


因此,如果在选择代言人前,品牌对罗志祥有过背景调查和历史梳理,恐怕至少会更谨慎一些。
 
具体而言,因为目前品牌方和明星往往不会直接签约,而是通过广告中介机构签约,所以,对于品牌方而言,可以直接在与广告中介机构的合同中,要求中介机构向品牌方提供明星背景历史资料和评估结果,并要求广告中介机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

这样一来,对于品牌方而言,广告中介机构显然对其合作明星的历史更为熟悉,更容易从“业内人”的角度梳理出更为全面的背景调查报告,也省去品牌方自行核实的工作;与此同时,借助广告中介机构作出的连带保证,也为品牌方多提供了一道风险屏障,可以最大化地确保品牌方的利益。

2、确认函
一般情况下,在由广告中介机构与明星直接签约的模式里,明星一般都会另行单独出具确认函,向品牌方确认其将配合执行代言义务、并确认向品牌方直接进行肖像权授权。

因此,涉及到私德问题,视品牌方的强势程度和市场环境,也可要求明星在确认函里作出道德性质的承诺,尽管这种承诺并不能阻止明星私德出现问题的风险,但至少可以对明星起到一定程度的提示警醒作用。
 
3、道德条款
最后当然还有屡屡被提及的“道德条款”了。

一般建议是在签订代言合同时事先明确所谓的“道德条款”(Moral Clause)。一旦道德条款被触发,则根据配套责任认定条款、合同解除权、违约金等条款,明星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一般代言费越高,附加条款可越细,相应的赔偿金额也可越高。

和确认函一样,在合同约定里对明星增加“道德条例”尽管并不能直接限制明星本人的行为,不可能禁止劣迹艺人的风险,但通过道德条款与违约责任的关联设计,也可以尽量警示明星,也在一旦明星违反道德条款时,为品牌方提供合同权益角度的保障。

当然,道德条款是一个固定的概念,往往有模板化的条款。但是,根据圈内层出不穷各式各样的明星负面新闻,在道德条款中到底要约束明星哪些方面的“道德”,无论是作为公司法务还是外部律师,都不应该偷懒使用一成不变的道德条款,而完全可以结合签约对象的特点提供“定制化”的道德条款。

比如说,对于涉外或港台艺人,显然政治性敏感言论存在较高风险,那么可在道德条款中对其政治立场作出限定;而对于已婚明星,则可要求其对婚姻忠诚方面作出承诺。而此次罗志祥事件后,可能对于未婚明星,恐怕品牌方也可考虑设定关于性丑闻方面的“定制”道德条款了。



人的道德标准各不相同,个人私德问题在不对他人造成妨害,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时候,本不应当被公开“处刑”。但是,明星本就是让渡隐私而博取关注的特殊职业,明星的私德问题更是大众所乐于追逐的热点,在舆论之下,有违“主流价值观”的行为显然容易招致全网调侃甚至批判。

在这种话语环境下,从纯商业逻辑而言,品牌方势必需要对代言人的私德问题有充分重视,提前做好风险预案,同时,一旦真的发生代言人因私德问题被爆料,则需要迅速应对,以免造成品牌商誉受损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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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编辑:杜哲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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